113年度司執字第66454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鎂蓁即張曉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
債務人財產(薪資)強制執行,
惟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嘉義縣六腳鄉,此有勞保查詢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