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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80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048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代 理 人 黃俊彰  住○○市○○區○○○路0號13樓之15 
債 務 人 周易德  住○○市○○區○○○街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保單)強制執行,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信義區(遠雄人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