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082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許明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70824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
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保險解約金等債權;
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北市信義區及中山區,有
債權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