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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10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07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胡煒國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盛隆工作所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兼法定代理 王正德(歿)
人          住○○市○○區○○路○○巷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王智勳兼王正德之繼承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 
債 務 人 王曉萍即王正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巷0號5樓 
債 務 人 王曉惠即王正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巷0號5樓 
債 務 人 王曉琪即王正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巷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臺南市安南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