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1350號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李金限(歿)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碧美 住○○市○○區○○路000巷00號9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燕山(歿)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何志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9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春生等對於
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等債權,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大安區、信義區及松山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