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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2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243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債  務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02       (真實姓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72430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A02對於第三人國玖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新北市樹林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