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2813號
債 務 人 莊傑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72813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李婉菱對於
第三人冠嶺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鼓山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
可稽,另債務人莊傑智本院依據職權調查,並查無其最新投保資料,無執行標的物可供執行。則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_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