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331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婉瑜
債 務 人 江黛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73311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
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席緣企業社之薪資債權,
惟查,經本院依據職權調查債務人之薪資投保資料,對上該公司已經退保,目前屬於執行標的不明,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應裁定移轉於有管轄之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