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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3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31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吳婉瑜  

債  務  人  江黛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73311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席緣企業社之薪資債權,查,經本院依據職權調查債務人之薪資投保資料,對上該公司已經退保,目前屬於執行標的不明,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應裁定移轉於有管轄之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