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3598號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代 理 人 蘇偉譽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蘇感恩即蘇士原即蘇于凱所有對於
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第三人登記地址在臺北市松山區,則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