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3990號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李宗興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張晏菁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4
人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張晏菁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4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蔣達基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蔣麗萍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蔣麗萍對於
第三人萬謙冒亦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大寮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