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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5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30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添棟  
                        蔣郁瑤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陳小玲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保險解約金等債權,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據債權人陳報,上開第三人分別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及信義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