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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600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003號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市○○區○○○路○段00號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債 務 人 戴清財 住住○○市○○區○○路000巷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麗俐(民國92年12月4日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戴清財財產(保險)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松山區(富邦人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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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