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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67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78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代 理 人 盧姿伶  住○○市○○區○○○路00號4樓   
債 務 人 黃育朋即黃文賢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迷你電梯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大寮區,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