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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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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7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29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傅仰德  



債  務  人  黃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77293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福德行之薪資債權;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三民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