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9958號
設臺北市○○區○○路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廖美祝 住○○市○○區○○路00號2樓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彥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8月14日廢止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姚武年(民國108年10月9日死亡)
人
債 務 人 林勤(民國104年11月5日死亡)
債 務 人 姚博毅(民國110年12月3日死亡)
債 務 人 姚麗美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2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
債權憑證,
惟債務人姚麗美
住所係在高雄市三民區(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聲請前,債務人彥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姚武年、林勤、姚博毅均已廢止或死亡),有債務人
戶籍謄本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