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82655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電話:00-00000000分機74242
債 務 人 陳憶雯 住○○市○○區○○街0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憶雯對於
第三人臺南市私立陶樂絲課後照顧中心之薪資債權及保險、郵局等保險契約及存款等動產債權,
惟依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永康區,且債務人
住所地設籍在臺南市永康區,有其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