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83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7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敬傑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劉雅芬  住彰化縣○○鎮○○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債務人住所設籍在彰化縣二林鎮,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