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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78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87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黃勻馨之勞保投保單位及立帳郵局,查債務人勞保已退保,惟於新興郵局有存款,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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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