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998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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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水彬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
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市林園區之土地,此有
債權人強制執行
聲請狀所載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