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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98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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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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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水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市林園區之土地,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