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9號
務人
權人
上列
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0日所製作之
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對於
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
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
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另債權人清冊已記載之債權人,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
期間之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此亦為本條例第47條第5項所規定甚明。
二、
本件異議意旨
略以:相對人之電信費用債權,應與
鈞院民國114年2月10日所製作之債權表中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編號7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屬相同之債權,相對人債權應予剔除等語。
三、查異議人原於債權人清冊中自行登載相對人之債權,然相對人於收受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公告後,未於申、補報期間內
陳報債權,本院
爰依本條例第47條第5項規定,按債權人清冊內容16,363元登載,先此說明。然異議人於收受本院114年2月10日製作債權表後,另於114年2月17日提出異議主張相對人債權不存在,又經本院轉知相對人與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異議狀後,其等對異議人之主張未為反對意見,且相對人亦未提出債權存在之證據資料,有本院114年3月4日函、送達證書等附卷為證,故認異議人異議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