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3個月給付1次,於應給付該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59,970元,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裁定所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為誤載
他案資料,聲請人未曾投保該公司保險,故
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為59,970元;再查,聲請人主張需扶養長子(96年次),其長子名下無財產、申報所得極低,每月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500元,尚不足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復查,聲請人自營巷子內紅茶冰飲料店,據其民國111年12月至112年7月、113年1月至113年6月營業額計算書所示,每月平均淨收入約20,886元,110、111年度皆未申報所得,以上有聲請人與子女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
戶籍謄本、營業額計算書、各項成本支出收據、聲請人
陳報狀在卷
可稽。因聲請人112年度仍未申報所得,勞保投保於職業工會,有其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附卷
可證,是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其自提營業計算書所示淨收入平均20,886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3個月為1期,6年共計24期,每期清償3,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
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為59,970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再聲請人雖曾於聲請更生時自陳個人生活費與
扶養費共10,250元,然無法據此提高更生方案清償金額,且於更生程序中增加每月支出金額,因其聲請更生時淨收入較低,確有陳報時支出金額低於實際支出平均之可能,而以聲請人可處分所得加計保險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剩餘20,719元作為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低於以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計算之個人生活費,與以
上開標準1點2倍扣除長子所領補助後與前配偶分攤之金額(20719<17303+{00000-000}÷2),
尚非過當。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
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
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附表:更生方案
每3個月為1期,6年共計24期,於應給付該月15日清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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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