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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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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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第 三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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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債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並以名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為
擔保,於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前,不得變更
要保人、不得辦理保單借款亦不得解約。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
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又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又查,聲請人名下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8,196元、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42,815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24,863元及美金3677.13元(折合新臺幣約115,744元,以匯率約31.475計算)、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819,994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78,815元,故
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110,427元。另查,聲請人自陳目前無業,由男友提供每月15,000元之生活費,其112年度申報所得僅26元,勞保投保於職業工會,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
戶籍謄本、男友出具資助說明書、聲請人
陳報狀在卷
可稽。雖聲請人目前所得僅有男友資助15,000元,不屬於固定收入,但其願以名下三商美邦人壽、富邦人壽及國泰人壽保險為擔保品,以保障更生方案履行可能性。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15,450元,並以名下三商美邦人壽、富邦人壽及國泰人壽保險為更生方案履行擔保品。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保單解約金現值共1,110,427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未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以聲請人男友資助金額加計保險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剩餘14,973元作為個人生活費,低於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即17,303元,應屬合理。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個人生活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
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且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已達20.17%,其更生方案條件
核屬盡力、公允,因聲請人主張將來欲以工作收入履行更生方案,如有不足將商請男友資助生活費與還款,然聲請人尚未提出已覓得工作之證明,而男友資助
非屬固定收入,故另提供三商美邦人壽、富邦人壽及國泰人壽保險為更生方案擔保品,是本院認其更生方案應為可行。
四、另有
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
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並以名下三商美邦人壽、富邦人壽及國泰人壽保險為擔保品,上開保險於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前,不得變更要保人、不得辦理保單借款亦不得解約(★然不影響聲請人於保險 存續期間,其餘如滿期金、理賠金等,依保險契約得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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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1.本件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無法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請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2.聲請人願以名下三商美邦人壽、富邦人壽及國泰人壽保險為更生方案之擔保品,上開第三人之保全處分將待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始撤銷(即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不得變更保險要保人、不得辦理保單借款亦不得解約),請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再向本院聲請撤銷保全處分。 | |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