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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
聲請人即債  洪錦鈴    住○○市○○區○○路0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㈡、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聲請人名下僅有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0,698元;每月必要生活費14,326元。其自陳現任職於明村貿易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8,520元,以上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在職證明書、113年1月8日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包含將保險解約金分72期,在更生方案中清償,每期清償149元),每期清償共計4,343元,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僅有保險解約金及保險經紀人佣金收入,並無其他恆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4,326元,並未高於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即17,303元,應屬合理。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18,520元,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14,326元後,包含保險解約金,每期清償之金額4,343元已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新台幣;元)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台新國際銀行
160,330
7.10%
308
遠東國際銀行
258,330
   11.44%
497
永豐銀行
144,842
6.41%
278
元大銀行
803,355
35.57%
1,545
台北富邦銀行
    438,298
    19.41%
843
第一金融資產
453,088
 20.07%
872
債權總額
2,258,243
每期清償總額
4,343
清償成數
13.85%
還款總額
312,696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電信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