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陳報名下有宏泰人壽、遠雄人壽保險、
繼承土地,雖保險解約金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
非屬清算財團,但其願提出保險解約金與繼承土地課稅現值,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土地公務謄本、聲請人
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78,271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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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區○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1.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分之1)、979地號土地(面積208.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分之1) | 課稅現值:11,648元(公告現值為6,660元) | |
另南山人壽、新光人壽、臺銀人壽、全球人壽均查無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之保險,亦無裁定開始清算前2年內變更要保人紀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