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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
聲請人即債  陳聖藤  
○○                    號6樓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羽涵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各債權人亦已提出匯款聲請書等相關資料到院,經製作分配通知會計室核發款項在案,此有分配表、各項函文資料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有不服本裁定,請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書狀並敘明理由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