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
○○ 號6樓
權人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羽涵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
予以公告在案,各
債權人亦已提出匯款聲請書等相關資料到院,經製作分配通知會計室核發款項在案,此有分配表、各項函文資料及送達證書等在卷
可稽,經核並無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有不服本裁定,請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書狀並敘明理由聲明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