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請人即債 余佩珍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1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經本院通知南山人壽終止契約後,由該公司解送新臺幣(下同)94,410元;另查,聲請人於南山人壽尚有2筆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然均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僅有未到期保費487元,再其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雖有顯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保險,但為小額終老保險,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原則第5、6點規定,均
非屬清算財團,以上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
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94,410元,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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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 | | |
| 南山人壽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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