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7/19-7/21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請人即債  陳國華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查聲請人曾於聲請清算時切無財產,又其雖有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但為被保險人且無裁定開始清算前2年內變更要保人紀錄,故均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另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再查,聲請人於收受債權表後始提出資產表,陳報尚有存款新臺幣874元,然存款分散於不同帳戶,本院認扣除解送費後幾無餘額,顯無處分實益,故不予處分,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
附表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備註
存款
874元
扣除解送費用後幾無剩餘,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