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聲請人即債 陳毅中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30元、王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碁企業)投資;又查,聲請人名下原有國泰人壽保險,保險解約金為171,727元,然已於裁定開始清算前即民國112年10月3日變更
要保人為其母親;另查,本院認存款餘額不足負擔解送費用,王碁企業投資金額不明,且股票未上市上櫃,無法透過公開市場買賣,無選任管理人變價實益,均不予處分;復查,雖聲請人已
非國泰人壽保險要保人,於未撤銷其變更要保人行為前,該保險解約金非屬清算財團,但聲請人願分6期提出該保險解約金現值分配(資金來源為現要保人提供),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
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多數債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71,727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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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已於裁定開始清算前即112年10月3日變更要保人為其母親) | | 雖聲請人已非要保人,於未撤銷其變更要保人行為前,該保險解約金非屬清算財團。 然聲請人願分6期提出該保險解約金現值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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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聲請人因111年度所得清單有王碁企業營利所得共187元,而陳報有王碁企業投資,然聲請人財產查詢清單未顯示任何投資財產,且王碁企業股票未上市上櫃,無法透過公開市場買賣, 縱有投資存在亦無選任管理人變價實益,故不予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