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清算財團存款新臺幣(下同)7元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本院認存款餘額不足負擔解送費用,無處分實益,而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則由該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180,075元,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
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80,075元,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