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
聲請人即債 謝佳延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政勲
相對人即債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政助
相對人即債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對人即債 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原名稱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清算程序中更名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其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可稽,故將相對人即債權人之名稱變更記載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予以敘明。二、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1944-8地號、1944-12地號
公同共有土地(以下合稱
系爭土地)、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險、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人壽)保險、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存款新臺幣(下同)10,952元、現金89,000元;又查,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人願以鄰近土地實價登錄最高價額,購買聲請人潛在
應有部分6分之1,故通知共有人繳款340,117元;另查,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43,016元、存款10,952元及現金89,000元則由聲請人自行提出相當金額;再查,臺銀人壽及國泰人壽保險,則由本院通知終止契約後,由保險公司分別解送282,004元、77,210元,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系爭土地謄本、土地持分計算圖、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
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
可憑,故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842,299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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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1944-8地號、1944-12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230、98、45平公尺,公同共有48分之2、48分之2、1分之1,以下合稱系爭土地) | | 公同共有物全部公告現值為252,238元,依聲請人潛在應有部分比例6分之1計算,其潛在應有部分公告現值僅42,040元。 然公同共有人願以鄰近土地實價登錄最高價額即每坪11.5萬元,購買聲請人潛在應有部分6分之1共9.777平方公尺,無債權人表示反對意見,故由本院通知共有人繳款340,117元。(9.777×0.3025×115000) |
| | | 聲請人主張該保險有醫療險附約,由其提出自行查詢之解約金43,016元(高於本院原查詢金額)相當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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