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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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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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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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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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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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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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308元,因金額過低無分配實益,故不予處分;另查,聲請人雖有投保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然保險解約金分別僅4,587元、0元,解約金金額顯低於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原則第6點規定,不得強制執行,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
非屬清算財團,亦不予處分,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
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
陳報狀、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
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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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金額低於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6點規定,非屬清算財團 |
| | | 金額低於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6點規定,非屬清算財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