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債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相對人即債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娟娟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汽車2輛(車號為0000-00號、2682-TW號)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48,116元;另查,本院認
上開汽車超出耐用年限,且分欠汽車燃料費與動產抵押債務,均無處分實益,而就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聲請人願提出相當金額,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查詢資料、聲請人
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48,116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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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出廠逾19年,牌照狀況為逾檢註銷,且尚欠汽燃費,無處分實益 |
| | | 出廠逾17年,且尚欠動產抵押債務,本院認無處分實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