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
聲請人即債  許茂獅    住○○市○○區○○○街00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本件聲請人切結全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又其雖有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但為醫療險無解約金,顯無處分實益,故不予處分,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本件清算財團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聲請人切結書、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
附表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國泰人壽保險
0元
醫療險無解約金,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