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務人
扶律師)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送00000板橋莒光○○○00000○○○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楷評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蕭田恬 住同上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楊絮如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
正本附卷
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聲請扣除如附表所示列為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31日裁定准許,並合法送達全體
債權人經確定,再
參酌本院依職權核調債務人最新財產及所得資料,同時轉知
債權人表示意見,並無其他具清算實益之財產,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
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至於債務人
所稱債務人左營郵局帳戶(尚餘有新臺幣6,798元)為勞保年金專戶,依法專戶內之存款不得
強制執行(禁止扣押),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原不屬清算財團,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附表: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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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光人壽保險單(保單號碼:AGJ0000000及AGOE754060)。 |
| 新光人壽保險單(保單號碼:AGJ0000000及AGOE754060)之已領取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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