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
聲請人即債 蔡立聖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全球人壽保險解約金與紅利共新臺幣(下同)47,589元及郵局存款15元,保險解約金雖低於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原則第6點金額,然聲請人願連同存款一併分期提出,共繳款47,636元(因本院解約金總額計算錯誤且聲請人溢繳,故繳款金額高於實際解約金),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
陳報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47,636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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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人壽保險解約金與紅利(無變更 要保人或借款紀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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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尚有國泰人壽保險,然僅為被保險人, 非屬清算財團財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