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68,848元、存款944元、汽車(車號000-0000)0輛、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投資380元;另查,因聲請人存款分散於多帳戶,而投資金額過低,均不足負擔解送費用,故認不予處分;再查,前開汽車經本院同意由聲請人自行覓得之德發汽車養護中心以報廢價7,500元收購,並由聲請人提出價金,而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則由聲請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查詢資料、估價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
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76,348元,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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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由德發汽車養護中心以報廢價7,500元收購,並由聲請人提出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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