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
聲請人即債 尤佳敏 住○○市○○區○○路000○0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一、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機車1輛(車號000-0000號)及存款新臺幣(下同)2,758元;又查,
上開機車尚欠高額動產
擔保債務,本院認無處分實益,而存款分散於眾多帳戶,扣除解送費用後,顯無分配實益,故本院認均不予變價,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查無有效保險)、聲請人
陳報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數位帳戶截圖影本、機車行照影本、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
可憑。
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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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分散於多帳戶,扣除解送費用後,顯無分配實益,不予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