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有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76,817元、存款1,366元、國泰金股票6股(依本裁定日股價每股62.6元計算,現值約為376元),其集保查詢報表雖另有顯示宏碁公司股票72股,然該公司陳報股票已無餘額;另查,聲請人主張為保留日後保障,請求本院代為通知南山人壽降低主約保額,由南山人壽解送減額解約金226,090元後,再自行繳清不足額150,727元;再查,前開存款經本院裁定擴張不屬清算財團之範圍並確定,而國泰金股票現值僅376元,顯無處分實益,以上有聲請人
陳報狀、聲請人112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南山人壽南壽保單字第1130042446號函、聲請人集保查詢報表、本件113年10月8日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範圍裁定、宏碁公司陳報狀等附卷為證。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376,817元,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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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 | | |
| | | 經本院裁定不屬清算財團之範圍,且扣除解送費用後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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