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
聲請人即債 蕭美秀 住○○市○○區○○路000號9樓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下同)349,298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1,060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存款2,474元;另查,就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部分,被保險人即聲請人子王○○願提出相當金額以保留保險效力,而存款則由聲請人自行提出;又查,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雖記載聲請人名下有投資,然該投資為南山人壽股票,已於裁定開始清算前經
強制執行而不存在,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7日函、存摺封面即內頁影本、聲請人
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
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352,832元,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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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由被保險人即聲請人子王○○提出相當金額以保留保險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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