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聲請人即債 柯智元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務人
權人
代 理 人 陳榮上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
債權)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郭唐宇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卓士雄
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即債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代 理 人 簡翊璿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
予以公告在案,有清算事件金額分配表在卷
可稽,經核並無違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