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姚淨惠、姚宥羽(歿)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姚淨惠、
債務人陳昱蓁最新之
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
繼承人姚宥羽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
繼承系統表。
三、查報被
繼承人姚宥羽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