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業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債務人胡玉綉、胡玉純、法西魯斯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昌欣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松埔段497地號土地及其上52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
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