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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張婉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10月2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分別於㈠103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19,8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1月4日起至132年11月4日止,分期348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㈡103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1月4日起至123年11月4日止,分期240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約喪失分期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㈠15,258,227元、㈡111,68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土地建物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仁武
澄清
83-62
(空白)
171.97
全部
備註:
建物︰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402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一層:90.24
二層:46.45
三層:72.93
四層:72.21
五層:72.46
突出物一層:26.02
合計:380.31
陽台:25.23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