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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巫依芳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盧茗豐、盧清河間請求
拍賣
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第2021建號 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盧茗豐、盧清河最新之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