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凌正發、吳懿
臻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凌正發、吳懿臻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39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凌正發、吳懿臻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