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代 理 人 葉元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惠淳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惠淳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51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已對相對人許惠淳送達加速條款催告函之收件回執,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
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
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8月13日)時,在未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未視為全部到期下,已屆期之
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