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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穎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冠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兆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兆光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抵押權人、債務人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系爭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13年3月11日之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面額4,000,000元之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月13日,與聲請狀所述之約定清償日113年3月11日,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相對人劉兆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