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穎杰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兆光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兆光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
系爭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13年3月11日之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面額4,000,000元之
本票,到
期日為113年1月13日,與
聲請狀所述之約定清償日113年3月11日,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