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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相  對  人  陳春菊  

關  係  人  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賜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11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關係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於112年11月15日共同簽發面額5,4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5月22日、指定受款人為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關係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逾期今仍未具狀表示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地 號
平方公尺
0
高雄
楠梓
清豐
000
(空白)
3014.72
494/100000
備註:
建物︰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0000
楠梓區清豐段236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4層
第九層
合計:68.77
陽台:10.3
雨遮:3.63

全部
楠梓區清豐二路306巷18號九樓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