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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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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吳春美、蔡寶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吳春美所有坐落高雄巿路竹區北嶺段637地號土地及其上14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