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代 理 人 陳榮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佳芳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佳芳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全段1427-29地號土地及其上656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購屋貸款契約書第十三條、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須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載有相對人地址之催告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
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10月7日)時,已屆期之
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